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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本可避免的故意杀人案

发布时间:2022-02-16 人气:2039

案情简要:刘某与室友因日常生活、工作产生矛盾,2019年6月某日,双方酒后言语争执至互殴。晚6时许,双方再次争吵,面对双方矛盾持续升级,他人调解无果的情况,情急之下的刘某未能控制情绪,顺手拿起桌上水果刀刺入被害人颈部。事发后,刘某以就近衣物按压被害人伤处,并拨打120、110,被害人终因伤势过重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辩护观点:经会见、阅卷后,结合对被告人数次讯问笔录,对案件整个过程的描述具有一致性、客观性、稳定性,应予采信。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感觉到自己所犯罪行严重,能主动报警、拨打急救电话,且在等待医护人员到来前,于第一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持续、积极的救治。被告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,符合关于“自首”的规定,应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成立,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案件评析: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之间系“室友关系”,长期以来同吃同住共同上下班,关系一度交好。双方因酒后争执互殴导致本案的发生,整个案发过程持续时间短,受害人对被告人犯罪的产生和进程亦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,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。纵观本案,已是难以逆转的悲剧,在看守所长达6个月的羁押期间,认真遵守看守所相关规定,自愿认罪、悔罪。在其深深的反思后,对被害人家人给予了相应的、力所能及的赔偿,以此降低被害人家人的经济负担,以尽微薄精神抚慰。

最终,被告人刘某因故意杀人罪,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;未上诉(辩护人:刘元国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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